以案为镜丨招投标背后的“商机”
【案卷】
张尧,男,1984年8月生,四川天全人,大学文化。2011年9月参加工作,201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雅安市芦山县民政局下属红十字爱心儿童福利院、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芦山县汉嘉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曾任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融资部部长、项目部部长,芦山县产业集中区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9月,张尧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4月,张尧因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被开除党籍,由芦山县产业集中开发有限公司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张尧给予处理;同年8月,因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案探】
2011年9月,张尧大学毕业后考入芦山县民政局下属红十字爱心儿童福利院工作。次年初,他主动请缨到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芦投公司”)工作,凭着不懈努力和出色业绩,很快被提拔为公司资产融资部部长。
2014年,受芦投公司安排,张尧负责县内部分重要项目的电梯采购。自此以后,他很快和一些电梯销售商熟络起来。当看到销售商们纷纷开着豪车、出手阔绰时,张尧的心态开始发生变化,觉得自己的微薄收入与手中的权力不匹配,打起了从电梯采购过程中捞钱的“小算盘”。
芦山县产业集中区开发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张尧接受审查调查。
2015年2月,张尧参与某安居房BT项目电梯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幻想发财的张尧在此找到了“商机”。在该项目开标当天,张尧得知某投标公司评分靠前可能中标的信息后,主动联系该公司投标人代表周某,表示可以“帮助”对方中标,并向该公司索要“好处费”,否则就废标。
“如果不答应张尧的要求,他从中作梗,必发88也就中不到标,也就没有业绩。”参与投标的公司代表说。该公司为了承揽该项目,遂答应了他的要求,成功中标后,张尧从中获利39万元。
尝到甜头的张尧贪欲膨胀、如法炮制。同年3月,芦山县一产业园区拟采购18部电梯,张尧再次找到与其“合作”的上述公司,向其透露项目采购信息,要求公司书写“保证”,在项目中标后给予60万元“好处费”。为了掩人耳目,张尧找来“干亲家”高某某与该公司签署“服务”协议,通过高某某的账户实际收取“好处费”41万元。
2015年9月,张尧故技重施,在棚户区改造电梯采购项目中,“协助”某投标公司中标,从中收取“好处费”25万元。
不仅如此,张尧还在石棉县某景观提升工程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分别与两家景观提升公司串通,由自己确定投标报价,并以二公司资质、名义参与工程项目投标,中标工程项目金额达1000余万元。
直至案发前,张尧仍认为一切都做得“天衣无缝”,全然没想到会“东窗事发”。纪检监察机关查明,2014年至2018年间,张尧共收受贿赂105万元,串通投标违法所得130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尧所收受的每一张钞票,最终都成了把自己送进监狱的“门票”。
“当初年少轻狂,错误地把自己当成‘商人’,用权换钱,搞权钱交易,现在我心里无比愧疚,无比自责。”接受审查调查期间,张尧声泪俱下,后悔已晚。
【案析】
这是我省在深化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张尧多次在电梯招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参与投标公司透露评标信息,并收取“好处费”105万余元。张尧同参与投标的公司串通,由自己确定投标报价,并以该公司资质、名义参与某工程项目投标,客观上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导致其他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投标,实质上已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且中标工程项目金额达100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张尧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张尧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串通投标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