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必发88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度-2025年度法律顾问项目比选文件
目 录
一、比选申请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报价单
四、服务方案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本项目四川必发88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024-2025年度法律顾问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公司批准。比选人为四川必发88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比选。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四川必发88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4日,注册资本100亿元,其为必发88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保证公司高质量发展,拟选聘1家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见后。
2、服务周期:2024年7月31日 至 2025年7月31日(为期1年)。
3、服务内容:
(1)就比选人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或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从法律上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咨询或论证意见;
(2)审查、修改比选人在投资、贸易、物流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同、协议、函件等法律文件,提供修改文本并出具盖章版书面审查意见;
(3)根据比选人需要参与比选人董事会、总办会、项目风险评审会、项目工作会等会议或商务谈判,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4)审查比选人管理的下属公司借款项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比选人向下属公司拨付资本金等相关事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比选人处理相关遗留问题;
(6)协助比选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规章制度;
(7)提供与比选人经营活动有关的法规与政策信息检索、查询;
(8)服务期内为比选人提供不少于2次的法制宣传或法律培训;
(9)受比选人委托向相关方发律师函、律师公告、法律声明;
(10)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参与比选人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的解决,就比选人准备进行诉讼、仲裁的案件进行法律论证、策划。
(11)根据比选人需要,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资信或可行性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12)根据比选人需要,参与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所涉及的法律事务;
(13)每周安排至少一名律师到比选人公司值班一个工作日,为公司提供各项法律咨询。
(14)双方认可的其他法律事务。
4、服务要求:
1、比选申请人组成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为比选人提供服务,团队成员中至少有3名长期从事大宗贸易、物流园区、物流运输、物流加工、供应链管理、投融资管理、电商业务等相关法律事务的律师,并指定2至3名律师作为固定联系人,保证在比选人工作时间内随时联系。
2.对于比选人的非紧急法律事务工作,比选申请人应在接到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紧急事项原则上在12小时内予以回复,并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 ;
3.比选人申请人一般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通信方式向比选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有需要的,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人要求到比选人办公场所或相关工作场所提供现场法律服务;
4、比选申请人应对常年法律服务过程及其所处理的法律事务内容、相关结果进行记录,每6个月向比选人递交盖章的法律咨询或法律审查意见原件,每3个月向比选人提交法律服务工作报告。
5.比选申请人及服务团队律师对比选人提供的资料及服务中所接触、了解的任何信息、法律文件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比选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服务工作外的任何目的,不得泄露给服务团队律师外的任何第三方。
二、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比选申请人应具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成立时间5年以上,合法存续且年检合格;团队律师应具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执业时间3年以上,合法有效且年检合格。
2、信誉要求:比选申请人和团队律师3年内(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均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处罚或处分。比选申请人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没有处于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内;没有涉及影响提供服务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名单。
3、财务要求:3年内(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实现盈利无亏损,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4、业绩要求:3年内(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为3个及以上类似比选人行业(包括不限于大宗贸易、物流园区、物流运输、物流加工、供应链管理、投融资管理、电商业务等)的企业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业绩。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比选文件
1、凡有意参加比选的潜在比选申请人,请于2024年7月26日开始自行在四川必发88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sgig.sc.cn/)、蜀物智采网(//scjt.tabe.cn/)免费匿名下载比选文件,比选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比选文件获取的方式。
2、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期间实时关注比选人指定网站,并及时下载相关内容,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查阅下载过程如有问题或疑问请及时与比选人联系;逾期未联系的,比选人视为比选申请人无任何问题,或是已收到或默认已收到,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比选申请人自负。
四、比选申请文件的提交
比选申请文件提交的时间:2024年8月2日上午9:00~10:00时(北京时间),比选申请人必须将按要求密封完好的比选申请文件以面交方式送达比选人指定地点: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五路266号青羊总部经济基地2单元A座15楼5号会议室(开标室)。比选人应派代表出席并签认开标结果。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五、开标时间
本项目开标时间:2024年8月2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四川必发88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sgig.sc.cn/)、蜀物智采网(//scjt.tabe.cn/)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比选人:四川必发88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五路266号青羊总部经济基地2单元A座 14楼
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28-81258660 17311357911
2024年7月26日
序号 |
内容 |
说明和要求 |
1 |
比选人 |
比选人:四川必发88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五路266号青羊总部经济基地2栋A座 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28-81258660 17311357911 |
2 |
项目名称 |
四川必发88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024-2025年度法律顾问项目 |
3 |
比选代理单位 |
/ |
4 |
服务内容 |
详见比选公告 |
5 |
服务周期 |
2024年7月31日 至 2025年7月31日。 |
6 |
服务要求 |
详见比选公告 |
7 |
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 |
详见比选公告 |
8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 |
9 |
比选文件的澄清 和修改 |
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单位对比选文件理解不清或有疑问,可于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书面要求比选人进行解释和澄清,比选人认为有必要解释的问题应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天前以公告形式答复,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交比选申请书截止之日前,比选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书编制的,比选人应当在提交比选申请书截止之日2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接收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不足2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比选申请书截止之日。 |
10 |
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15.8万元(含税)。超出限价的报价无效。 |
11 |
比选有效期 |
60 日历天 |
12 |
中选通知书领取 |
请中选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比选人处领取中选通知书。 |
13 |
中选价 |
本项目按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推荐综合分数排名第一的比选申请人作为本项目中选候选人,中选价按排名第一比选申请人报价作为中选价。 |
14.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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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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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比选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比选人书面同意,比选申请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除比选文件有明确约定外,比选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选人比选文件中的服务成果或服务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适用范围
1.1本比选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比选项目。
1.2本比选文件的解释权归比选人所有。
2.有关定义
2.1“比选人”系指本次比选活动的比选方。
2.2“比选申请人”系指获取了比选文件拟参加比选活动和向比选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3.合格比选申请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比选公告);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的比选申请人;
3.3按照规定获取了比选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比选活动的比选申请人。
4.比选费用
比选申请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比选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比选申请人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比选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比选活动。
6.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釆购活动。
7.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次比选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比选申请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比选申请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除非比选文件特别规定,比选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比选申请人将在比选项目实施过程中釆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比选申请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8.4如采用比选申请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9.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比选人可以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9.2比选人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比选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2日前发出;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9.3比选申请人认为比选人需要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首次提交比选申请文件前以书面形式向比选人提出申请,由比选人决定是否采纳比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10.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比选申请人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
11.比选申请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1.1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以及比选申请人与比选人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比选申请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1.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2.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比选文件中另有规定外,釆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3.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用人民币直接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4.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14.1比选申请人应执行比选文件第五章的规定要求。
14.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比选文件由比选申请人自行编写。
15.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5.1比选申请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比选申请文件、比选项目名称、比选申请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比选申请文件为准。
15.2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比选申请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同时需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word版1份,正本签字盖章扫描件PDF版1份(U盘)。
15.3比选申请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15.4(实质性要求)比选申请文件应由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比选申请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5.5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5.6(实质性要求)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釆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5.7(实质性要求)比选申请文件应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5.8比选申请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5.9比选申请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比选项目名称、比选申请人名称。
15.10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6.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16.1比选申请人应当在比选文件要求递交比选申请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比选申请书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比选人收到比选申请书后,将如实记录比选申请书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截止时间前开启比选申请书。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比选申请书,比选人将拒收。
16.2本次比选活动仅接受比选申请人现场直接递交的比选申请书。
17.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规定处理)
17.1比选申请人在递交了比选申请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比选申请书,但必须在规定的递交比选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17.2在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之后,比选申请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比选申请书做任何修改及撤回。
18.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进行。
19.确定成交比选申请人
19.1评审小组推荐,比选人最终确认。
19.2比选人确定成交比选申请人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比选申请人:
(1)发现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比选活动;
(3)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有本条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为成交比选申请人,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比选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组织比选。
20.1比选申请人需向比选人提交比选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20.2若比选申请人存在隐瞒行贿犯罪记录的,比选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经查实,将不通过比选申请人资格审查。若在评审后被查实的可取消比选申请人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人资格。
21.成交结果
21.1比选人确定成交比选申请人后,将及时发岀中选通知书。
21.2成交比选申请人应当及时领取中选通知书。如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比选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比选人交纳。
21.3成交比选申请人不能及时领取中选通知书,比选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中选通知书送达成交比选申请人。
22.中选通知书
22.1中选通知书为签订比选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2.2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成交比选申请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比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3成交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作为无效比选申请文件处理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比选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中选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选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比选申请人或者重新开展釆购活动。
23.签订合同
23.1成交比选申请人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由于中选比选申请人的原因逾期未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3.2比选文件、成交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3.3成交比选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比选合同或放弃成交的,比选人可以与排在成交比选申请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釆购合同,以此类推。
27.4比选文件、成交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成交比选申请人承诺书、中选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4.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4.1本项目不得分包。
25.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釆购项目严禁成交比选申请人将比选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比选申请人将比选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釆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比选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比选申请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比选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6.补充合同
釆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比选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比选申请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27.履约保证金
27.1成交比选申请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比选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7.2如果成交比选申请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29.合同公告
本项目不适用
30.合同备案
本项目适用。
31.履行合同
31.1成交比选申请人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比选申请人义务
32.1比选申请人按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成果。
33.比选申请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比选申请人参加本项目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釆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比选申请人;
(3)与比选人或其他比选申请人恶意串通;
(4)向比选人、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比选过程中与比选人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比选人签订釆购合同;
(7)未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釆购合同;
(8)将比选合同转包或者分包;
(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比选合同;
(10)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选申请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1)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比选申请人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4.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5.本比选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比选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比选文件不再做调整。
36.(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比选项目特点制定本方法。
1.2比选工作评审小组由比选人负责组织,按照四川必发88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组建。
1.3比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比选申请人。
1.4评审小组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比选文件,确定比选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比选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文件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比选申请人候选人,或者受比选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比选申请人;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实质性要求)评审过程独立、保密。比选申请人非法干预评审过程的,其比选申请文件作无效处理。
2.程序
2.1审查比选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评审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比选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比选文件中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要求、比选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办法和标准等。
2.1.2本比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比选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比选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比选申请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比选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4)比选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向比选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初步评审。
2.2.1初步评审明细表
评审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形式评审标准 |
比选申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副本份数 |
符合第二章总则15.1要求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总则15.2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组有效报价 |
|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符合第五章申请文件格式要求 |
|
结论 |
“通过”或“不通过”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一章第二节规定,所附证明材料符合第五章申请文件格式要求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二节规定,所附证明材料符合第五章申请文件格式要求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二节规定,所附证明材料符合第五章申请文件格式要求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二节规定,所附证明材料符合第五章申请文件格式要求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二节规定,所附证明材料符合第五章申请文件格式要求 |
|
联合体 |
符合第一章第二节规定,所附证明材料符合第五章申请文件格式要求 |
|
结论 |
“通过”或“不通过” |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最高限价 |
符合第二章前附表要求 |
比选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前附表要求 |
|
服务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一节规定,所附证明材料符合第五章申请文件格式要求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五章申请文件格式要求
|
|
结论 |
“通过”或“不通过” |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比选申请人,评审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评审小组应依据比选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名单。
2.2.4比选人或者比选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比选申请人名单时,应当告知比选申请人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1 评审小组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3.2评审小组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比选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当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并否决其报价。
(1)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比选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审小组会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2.4.1 评审小组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2.4.2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选人名单。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分别是:报价、业绩、人员、技术方案。
3.2除价格因素外,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标项目 |
详细内容 |
评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事务所事项 |
成立时间 |
5 |
成立10年以上得5分;5至10年得3分。 |
专职律师数量(不包括挂所律师) |
5 |
专职律师80人以上得5分;40至80人得4分;40人以下得3分。 |
||
事务所获得荣誉 |
5 |
比选申请人获全国性级荣誉,每获得一项得2分;获省市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荣誉,每获得一项得1分;获其他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荣誉,每获得一项得1分;获奖荣誉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超过5分按5分计算。(以上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
||
2 |
费用 |
本次报价 |
30 |
以所有比选申请人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价,基准价得分为30分。比选申请人报价高于基准价,报价每增加5000元(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算)减0.4分;比选申请人报价低于基准价,报价每减少5000元(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算)减0.2分。 |
3 |
服务团队 |
服务团队资历 |
15 |
服务团队律师执业年限和教育背景:三名及以上律师执业满8年或博士以上学历得12分,二名律师执业满8年或博士以上学历得9分,一名律师执业满8年或博士以上学历得6分,否则得0分;(本项满分12分) 团队律师所获得的荣誉:三名及以上律师获得市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以上荣誉的,得3分;二名律师获得市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以上荣誉的,得2分;一名律师获得市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以上荣誉的,得1分,否则得0分。(本项满分3分)(以上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
律师事务所服务业绩 |
15 |
每增加一项为类似比选人行业(包括不限于大宗贸易、物流园区、物流运输、物流加工、供应链管理、投融资管理、电商业务等)企业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业绩得5分(资格要求的业绩不计算入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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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案认可度 |
25 |
比选申请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情况理解到位,目标明确; 2.组织架构完整; 3.服务措施具体、方法得当; 4.效率优化; 5.风险防控能力强。 6.内部机构设置及档案管理制度; 7.人事管理制度; 8.保密制度; 9.法律服务程序; 10.培训方案得当; 11.负责人职业纪律管理办法; 优:20-25分,良:15-19 分 一般:10-14 分,差:0-9 分(分数取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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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分 |
甲方:四川必发88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根据《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办〔2019〕9号)的规定,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服务团队
乙方指派 担任服务团队负责人, 担任服务团队律师,甲方同意乙方团队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其他专业人员配合完成前述服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团队负责人须取得甲方认可。乙方指定的团队负责人或长期跟甲方合作的专业人员,如有变动调整,乙方需尽快书面通知甲方。
二、服务范围
(一)律师服务工作的宗旨及目的是: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甲方依法合规经营。
(二)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就比选人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或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从法律上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咨询或论证意见;
(2)审查、修改比选人在投资、贸易、物流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同、协议、函件等法律文件,提供修改文本并出具盖章版书面审查意见;
(3)根据比选人需要参与比选人董事会、总办会、项目风险评审会、项目工作会等会议或商务谈判,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4)审查比选人管理的下属公司借款项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比选人向下属公司拨付资本金等相关事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比选人处理遗留问题;
(6)协助比选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规章制度;
(7)提供与比选人经营活动有关的法规与政策信息检索、查询;
(8)服务期内为比选人提供不少于2次的法制宣传或法律培训;
(9)受比选人委托向相关方发律师函、律师公告、法律声明;
(10)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参与比选人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的解决,就比选人准备进行诉讼、仲裁的案件进行法律论证、策划。
(11)根据比选人需要,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资信或可行性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12)根据比选人需要,参与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所涉及的法律事务;
(13)每周安排至少一名律师到比选人公司值班一个工作日,为公司提供各项法律咨询。
(14)双方认可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服务期限
本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四、服务要求
1.比选申请人组成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为比选人提供服务,团队成员中至少有3名长期从事大宗贸易、物流园区、物流运输、物流加工、供应链管理、投融资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的律师,并指定2至3名律师作为固定联系人,保证在比选人工作时间内随时联系。
2.对于比选人的非紧急法律事务工作,比选申请人应在接到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紧急事项原则上在12小时内予以回复,并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 ;
3.比选人申请人一般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通信方式向比选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有需要的,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人要求到比选人办公场所或相关工作场所提供现场法律服务;
4.比选申请人应对常年法律服务过程及其所处理的法律事务内容、相关结果进行记录,每6个月向比选人递交盖章的法律咨询或法律审查意见原件,每3个月向比选人提交法律服务工作报告。
5.比选申请人及服务团队律师对比选人提供的资料及服务中所接触、了解的任何信息、法律文件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比选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服务工作外的任何目的,不得泄露给服务团队律师外的任何第三方。
五、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每年的服务费总额为(大写) 元整(¥ )(含税),其中不含税价格为: ,税费为: ,税率为 。
本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出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1 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 元(含税)(¥ 元)其中不含税价格为: ,税费为: ,税率为 。;在服务年度最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 元(含税)(¥ 元)其中不含税价格为: ,税费为: ,税率为 。
(二)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乙方的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 户 行:
(三)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费用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为完成本项目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所发生的成本、利润、管理费、税金、资料费、交通费、食宿费、风险费等全部费用。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本团队负责人;
2、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失误,甲方认为有必要解除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
2、甲方不能提供必要的配合,致使乙方无法完成服务。
(四)甲方或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解除。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服务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服务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
1、本合同;
2、中选通知书;
3、本项目的比选文件、比选申请文件;
九、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判。
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二〇二三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二〇二三年 月 日
一、本章所制比选申请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审小组将在评分时以比选申请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比选申请人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釆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比选申请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比选需求的情况下,比选申请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文件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一、比选申请函
(比选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自愿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比选报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含税总价,适用税率6%),服务周期_________
一、一旦我方中选,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在比选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
二、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
三、我方承诺,比选有效期为比选截止日期后 个日历天内有效。
四、我方愿意提供比选人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比选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五、本比选申请人知道并同意:如果接到中选通知书后未按比选人要求的时间签订正式合同或坚持提出附加条件,比选人有权选择其他比选申请人为成交人。
六、本比选申请人知道并同意,比选人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或其他任何比选申请文件。同时也理解,比选人不负担本比选申请人的任何参与比选费用。
七、本比选申请人郑重承诺:按比选人要求做好后期服务。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一)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招标,委托代理人招标时适用)
(比选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比选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比选申请文件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时适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三、报价单
序号 |
服务内容 |
税率 |
税额 |
总价 (含税价) |
1 |
(1)就比选人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或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从法律上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咨询或论证意见; (2)审查、修改比选人在投资、贸易、物流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同、协议、函件等法律文件,提供修改文本并出具盖章版书面审查意见; (3)根据比选人需要参与比选人董事会、总办会、项目风险评审会、项目工作会等会议或商务谈判,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4)审查比选人管理的下属公司借款项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比选人向下属公司拨付资本金等相关事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比选人处理相关遗留问题; (6)协助比选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规章制度; (7)提供与比选人经营活动有关的法规与政策信息检索、查询; (8)服务期内为比选人提供不少于2次的法制宣传或法律培训; (9)受比选人委托向相关方发律师函、律师公告、法律声明; (10)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参与比选人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的解决,就比选人准备进行诉讼、仲裁的案件进行法律论证、策划。 (11)根据比选人需要,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资信或可行性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12)根据比选人需要,参与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所涉及的法律事务; (13)每周安排至少一名律师到比选人公司值班一个工作日,为公司提供各项法律咨询。 (14)双方认可的其他法律事务。 |
|
|
|
总报价金额(含税价) |
万元 |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包括不限于以下方面:
1.项目情况理解到位,目标明确;
2.组织架构完整;
3.服务措施具体、方法得当;
4.效率优化;
5.风险防控能力强。
6.内部机构设置及档案管理制度;
7.人事管理制度;
8.保密制度;
9.法律服务程序;
10.培训方案得当;
11.负责人职业纪律管理办法;)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专业 |
学历 |
执业资格 |
执业年限 |
类似工作经历年限 |
在本项目中负责的工作内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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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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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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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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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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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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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
1、附毕业证、资格证书(如果有)、职称证(如果有)、身份证复印件。
2、在实际项目中,为满足时限需要,中选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比选人要求增派相应专业技术服务人员。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年龄 |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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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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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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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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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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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 |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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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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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比选申请人应根据比选文件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荣誉、学历等)。
比选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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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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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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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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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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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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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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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
类型: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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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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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
|
其中 |
高级合伙人员 |
|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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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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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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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律师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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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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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注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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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申请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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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注:1、本表后附企业简介及下述证明材料影印件: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司公章);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由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并盖章);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④相关荣誉证书资料。
注:1、本表后应附比选申请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
序号 |
1 |
2 |
3 |
….. |
项目名称 |
|
|
|
|
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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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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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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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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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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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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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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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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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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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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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近年项目业绩表须提供合同(须包括签订合同的首页、项目名称、简介所在页及金额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时间为准。
2、如近年来,比选申请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3、未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全的业绩视为无效。
事项 |
比选申请人情况说明 |
比选申请人和团队律师3年内有无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处罚或处分。 |
|
比选申请人有没有处于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内。 |
|
比选申请人有没有涉及影响提供服务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
|
比选申请人有没有处于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
|
比选申请人有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名单。 |
|
注:1、本表后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件复印件。
2、若近年内没有发生相关情况,比选申请人在空白处填写“没有”。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需要网页截图
注:格式自拟
(比选申请人自行填写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